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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遇上恐怖情人威脅該怎辦?如何用法律保護自己?

兩人交往時,濃情蜜意,無論做什麼都覺得好幸福

因此一起拍些親密照甚至影片都很正常;然而當熱戀期一過,交往時日越來越久,才漸漸發現相處上好像有些問題…對方似乎是恐怖情人…該怎麼辦?

以下就2種常見狀況分別向大家說明:

恐怖情人,分手.jpg

狀況一:對方控制慾很強,總強迫我做不想做的事情…

1:對方強迫我要刪除前男友的照片

→可能會成立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外,依現行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1 條「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而可以準用部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條文,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也就是不一定要雙方必須曾經或現有同居狀況了。

點這看如何聲請保護令   

點這看如何提告

 

2:只要吵架對方就會動手打我

→可能成立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第305條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及前述的強制罪外。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狀況二:向對方提分手時,對方卻……

若分手就威脅將當初的親密照外流或若分手我就傷害你~或傷害你家人

→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305條恐嚇的犯罪外,也可聲請保護令喔!

 

只要遇到上述的幾種狀況,都可報警處理保護自己喔!

若不想報警提告,則可發存證信函或委請律師發律師函 存證信函有法律效力嗎?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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